(2017)鲁091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米凤华、弭蕾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凤华,弭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518号申请执行人:米凤华,女,回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弭蕾,女,回族,1995年6月1日出生。住址泰安市岱岳区。米凤华与弭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米凤华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3月10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月13日向申请人米凤华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诉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次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夏胜利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善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