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倪育进与海南金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琼海温泉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育进,海南金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琼海温泉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02民初625号原告:倪育进,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芳,海南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玲,海南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海南金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D座13C。法定代表人:潘伟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志,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琼海温泉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银湖商住区朱传柏宅。法定代表人:方凯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宁,海南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裕海,该公司员工。原告倪育进与被告海南金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琼海温泉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倪育进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育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0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倪育进负担。审 判 长 周英俊审 判 员 陈宏友审 判 员 符儒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祁永芳书 记 员 黄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