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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少明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少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621号罪犯陈少明,男,1986年4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以(2012)融刑初字第1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少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冻结存款人民币74703.66元,退赔各被害人;已封查一套套房予以变现,所得款退赔各被害人;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34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上诉人陈少明定罪量刑以及已冻结存款人民币74703.66元,退赔各被害人的判决;上诉人陈少明购买并已支付首期购房款的福清市龙江街道福源新村8#107套房一套予以变现,所得款中的243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少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少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少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少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少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6日至2025年1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