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平与被申请人张继梅、王金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平,张继梅,王金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财保14号申请人于平,男,汉族,1975年8月11日出生,现住萝北县凤翔镇。被申请人张继梅,女,汉族,约35岁,住萝北县。被申请人王金栋,男,汉族,约35岁,住萝北县。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张继梅所有的位于萝北县的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继梅所有的位于萝北县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买卖、转让、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合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丕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