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必江与梁闲、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必江,梁闲,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727号原告:黄必江,男,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华,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梁闲,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5695620F。负责人:何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522604。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刚,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华阳大道二段1栋3单元1层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69255Q。法定代表人:王春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522604。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刚,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原告黄必江诉被告梁闲、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黄必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必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黄必江负担。审判员 尹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静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