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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宇曦与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曦,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陈宇曦,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本院在执行陈宇曦与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现在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辽源市人事争议仲裁院辽劳人仲裁字(2017)4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