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02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建与李春如、吴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李春如,吴荣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269号原告陈建,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李春如,女,195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吴荣春,男,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与被告李春如、吴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志华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