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袁海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袁海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710号原告: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赉县南湖街。法定代表人:林森,该公司经理。被告:袁海权,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镇赉县结核所职工,现住镇赉县卫生局小区*号楼*单元***室。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袁海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首才代理审判员 黄春凤代理审判员 靳立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