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行与李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李安平,王兰恒,赵明仲,王桂能,周友斌,吴世宏,黄政强,李安群,杨成杰,熊永会,薛云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33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地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564号。负责人:刘玉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安平,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王兰恒,女,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赵明仲,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王桂能,女,汉族,1963年6月17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周友斌,男,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吴世宏,女,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黄政强,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李安群,女,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杨成杰,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熊永会,女,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薛云天,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兴文县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2016)川1528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安平、王兰恒、赵明仲、王桂能、周友斌、吴世宏、黄政强、李安群、杨成杰、熊永会、薛云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1528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詹成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