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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蒋松林与温中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松林,温中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425号原告:蒋松林,女,汉族,1975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中一,女,汉族,1950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原告蒋松林与被告温中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蒋松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松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松林负担。审 判 员  李怀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湘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