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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8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刚与徐全彬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徐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8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徐全彬,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思茅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关于李刚与徐全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503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徐全彬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李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全彬在中国农业银行西盟县支行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718元(壹仟柒佰壹拾捌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