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7执恢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仉治敏与刘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仉治敏,刘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仉治敏。被执行人:刘志。本院在执行仉治敏与刘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志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志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以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