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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乔亚娟、翟继红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亚娟,翟继红,郭秀勤,翟刚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869号原告:乔亚娟,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翟继红,男,194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郭秀勤,女,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翟刚毅,男,201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理人:乔亚娟,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4号,机构代码96810655-2。主要负责人:淡新虎,职务:总��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丽,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86号院6号楼金印现代城4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6000373P。主要负责人:刘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原告乔亚娟、翟继红、郭秀勤、翟刚毅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乔亚娟、翟继红、郭秀勤、翟刚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乔亚娟、翟继红、郭秀勤、翟刚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孝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尊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