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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4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1313号原告:李某1,男,1926年1月1日出生,住巩留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巩留县。系原告李某1的儿子。被告:李某2,男,1966年8月8日出生,住巩留县。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原告李某1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审判员  陶志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