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4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1313号原告:李某1,男,1926年1月1日出生,住巩留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巩留县。系原告李某1的儿子。被告:李某2,男,1966年8月8日出生,住巩留县。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原告李某1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审判员 陶志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