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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9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兆学与李如意、时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学,李如意,时文学,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991号之二原告:李兆学,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李如意,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时文学,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原告李兆学与被告李如意、时文学、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兆学撤回对被告李如意、时文学、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 霞法律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