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97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睿,张瑜,刘贯军,李乐强,李乐宽,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97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男,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攀峰,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肖睿,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瑜,女,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宏伟村241号,系肖睿之妻。被执行人:刘贯军,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乐强:男,1987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乐宽:男,1989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明:男,1989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对该案向金融、房管等部门调查取证,发现被执行人张瑜名下有银行账户,账户已冻结(已冻结6.29元)。发现被执行人李乐强名下有车牌号为鲁P×××××号大众牌轿车一辆、刘贯军名下有车牌号为鲁P×××××号轻骑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肖峰名下有车牌号为鲁P×××××号北京牌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刘贯军名下有车牌号为鲁P×××××号轻骑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已于2004年12月31日强制报废,现本院对李乐强名下所有的车辆、肖峰名下所有的车辆进行了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肖睿、张瑜等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现应承担债务为4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4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0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锐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新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