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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吉祥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吉祥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37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被告:成都吉祥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安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吉祥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静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