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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文志荣与郭丽霞、吴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志荣,郭丽霞,吴彦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文志荣,男,汉族,住乡宁县大专文化。被执行人:郭丽霞,女,汉族,住乡宁县。被执行人:吴彦科,男,住乡宁县营里,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志荣与被执行人郭丽霞、吴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郭丽霞、吴彦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文志荣72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郭丽霞、吴彦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文志荣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郭丽霞、吴彦科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郭丽霞、吴彦科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文志荣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