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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与于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于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2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陵西南大街55号。负责人颜玉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新法,该行职员。被告于涛,男,1981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与被告于涛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