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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马志莉与沈方清责令退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莉,沈方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马志莉,女,汉族,1968年10月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大周镇凤凰村。被执行人:沈方清,男,汉族,1964年2月2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鸡公岭。申请执行人马志莉与被执行人沈方清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万法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马志莉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沈方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沈方清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