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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吴道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道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615号罪犯吴道奇,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岚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道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72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7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49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道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吴道奇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退赔金人民币6700元。其中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退赔金人民币67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道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道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道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道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退赔金人民币67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31日日至2020年3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舒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