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尹万更与孙贤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万更,孙贤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尹万更,男,汉族,集安市人,经理,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孙贤武,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尹万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贤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执行款64179.06元及利息、诉讼费765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家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