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传军、马红英诈骗、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军,马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6刑初229号公诉机关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传军,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捕前住邯郸市峰峰矿区。1981年因报复行凶和偷盗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6日被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峰峰矿区看守所。被告人马红英,别名马红芬,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于2017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峰检公诉刑追诉(2017)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传军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红英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俊梅、蔡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传军、马红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8月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传军向外界谎称自己认识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领导,可以为他人办理在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的退休工人身份的手续,按月领取退休工资,但须缴纳一定费用,办理费用为22000余元、28000余元和34000余元三种并同时收取“资料费”、“办卡费”。为骗取更多人信任,张传军还为部分已办理“退休工”的人发放2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所谓的“退休工资”。之后张传军以此为由相继诈骗了峰峰矿区义井镇村民朱某228640元、苗得香34800元、李桂平27570元、苗俊英17954元、白秀英34760元、白保英34760元、李文秀17962元、段可芬24910元、王增宝23990元、荣林存24510元、白存根34000元、杨荣花26000元、吴增叶26800元、吴守平24180元、李兴保24000元、刘保国27300元,共计432136元。2013年8月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传军向外界谎称自己认识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领导,可以为他人办理在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的退休工人身份的手续,按月领取退休工资,但须缴纳一定费用,办理费用为22000余元和34000余元两个档次。之后张传军以此为由相继收取了峰峰矿区义井镇村民乔占良22800元,李某1、李某2夫妇62500元(实际损失50300元),付书生34000元(实际损失26500元),郭兴爱16000元(实际损失11900元),杜某、李某3的夫妇68000元(实际损失54800元),李明有34000元(实际损失26100元),李会英34000元(实际损失27100元),李延清34000元(实际损失27100元),李宝生34000(实际损失27100元)李兴明34000元(实际损失27100元),娄增荣114000(实际损失57600元),王润生17000元(实际损失5600元),共计损失364000元。张传军诈骗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调查发现,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从未委托个人或团体为其公司办理招工或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等事项。2、2015年6月19日凌晨,因涉嫌诈骗罪在逃的被告人张传军潜逃回到峰峰矿区义井镇上拔剑村,并翻窗进入其情妇被告人马红英家中,发现马红英正在和被害人吕某睡在一起,之后张传军手持菜刀并以马红英对象的身份对吕某进行威胁、恐吓,划烂吕某的内裤,并让吕某拿20000元钱解决此事,吕某迫于压力称卡里只有8000元。当天凌晨马红英就跟随吕某一起到吕某家中取银行卡,之后跟随吕某到义井镇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取款8000元,吕某当时就将8000元交于马红英。二人取款后回到马红英家中,张传军又逼迫吕某写下12000元欠条。经调查8000元被被告人马红英非法占有,并用于还债。案发后,吕某多次向马红英讨要被敲诈的钱财,马红英拒绝归还。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张传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指控被告人马红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传军、马红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传军向外界谎称自己认识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领导,可以为他人办理在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的退休工人身份的手续,按月领取退休工资,但须缴纳一定费用,办理费用为22000余元、28000余元、34000余元三种档次并同时收取“资料费”、“办卡费”。为骗取更多人信任,张传军还为部分已办理“退休工”的人发放2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所谓的“退休工资”。之后张传军以此为由相继诈骗了峰峰矿区义井镇村民朱某228640元、苗得香34800元、李桂平27570元、苗俊英17954元、白秀英34760元、白保英34760元、李文秀17962元、段可芬24910元、王增宝23990元、荣林存24510元、白存根34000元、杨荣花26000元、吴增叶26800元、吴守平24180元、李兴保24000元、刘保国27300元、乔占良22800元、李某1、李某2夫妇62500元(实际损失50300元),付书生34000元(实际损失26500元),郭兴爱16000元(实际损失11900元),杜某、李某3的夫妇68000元(实际损失54800元),李明有34000元(实际损失26100元),李会英34000元(实际损失27100元),李延清34000元(实际损失27100元),李宝生34000(实际损失27100元)李兴明34000元(实际损失27100元),娄增荣114000(实际损失57600元),王润生17000元(实际损失5600元),共计骗取796136元。张传军诈骗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调查发现,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从未委托个人或团体为其公司办理招工或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等事项。2、2015年6月19日凌晨,因涉嫌诈骗罪在逃的被告人张传军潜逃回到峰峰矿区义井镇上拔剑村,并翻窗进入其情妇被告人马红英家中,发现马红英正在和被害人吕某睡在一起,之后张传军手持菜刀并以马红英对象的身份对吕某进行威胁、恐吓,划破吕某的内裤,并让吕某拿20000元钱解决此事,吕某迫于压力称卡里只有8000元。当天凌晨马红英就跟随吕某一起到吕某家中取银行卡,之后跟随吕某到义井镇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取款8000元,吕某当时就将8000元交于马红英。二人取款后回到马红英家中,张传军又逼迫吕某写下12000元欠条。经调查8000元被被告人马红英非法占有,并用于还债。案发后,吕某多次向马红英讨要被敲诈的钱财,马红英拒绝归还,后由公安机关扣押了非法所得8000元,并已退还给被害人吕某,被害人吕某对被告人马红英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证明,收到条,银行交易明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前科判决书,谅解书,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及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马红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张传军对被害人使用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吕某的经济损失已挽回,且对被告人马红英表示谅解,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传军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传军、马红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传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27年7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马红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责令被告人张传军将违法犯罪所得796136元退赔给被害人(详见退赔损失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林审 判 员 曹顺平人民陪审员 蔺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静雯被告人张传军退赔被害人损失清单序号被害人退赔金额(元)序号被害人退赔金额(元)1朱美玲2864024李延清271002苗得香3480025李宝生271003李桂平2757026李兴明271004苗俊英1795427娄增荣576005白秀英3476028王润生56006白保英34760合计7961367李文秀179628段可芬249109王增宝2399010荣林存2451011白存根3400012杨荣花2600013吴增叶2680014吴守平2418015李兴保2400016刘保国2730017乔占良2280018李俊红、李兴良5030019付书生2650020郭兴爱1190021杜卫霞、李四的5480022李明有2610023李会英27100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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