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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特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六巧与唐德川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六巧,唐德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特113号申请人:王六巧,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申请人:唐德川,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六巧与唐德川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六巧、唐德川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驻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唐德川向王六巧给付欠付的劳动报酬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六巧与唐德川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六巧与唐德川于2017年6月22日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驻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振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