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7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贾臻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贾臻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79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125号。负责人:张勇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鹏,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瑶,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臻,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因与被上诉人贾臻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39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红军审 判 员 罗振中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莉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