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建芳与登封市邮政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芳,登封市邮政局,冯战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238号原告:周建芳,女,汉族,1967年3月9日生,住登封市。被告:登封市邮政局,住所地登封市嵩山路。法定代表人:何纪芬,局长。第三人:冯战铎,男,汉族,成年,住登封市区。原告周建芳与被告登封市邮政局、第三人冯战铎追偿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经查登封市邮政局,无此机构。原告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建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19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西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瑞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