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02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丁桂仙与张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桂仙,张峰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706号原告:丁桂仙,女,生于1941年11月3日,汉族,云南省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张峰华,男,生于1999年9月3日,汉族,云南省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丁桂仙诉被告张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桂仙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桂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丁桂仙负担。审判长  姚红艳审判员  刀 楠审判员  黄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晋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