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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6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61—7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宁波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十九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2975元,减半收取148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宋 妍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梁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