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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海口市龙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聂少松行政不作为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少松,海口市龙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生生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0106行初35号原告聂少松。被告海口市龙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渝悦,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文龙,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海南生生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荣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少松诉被告海口市龙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聂少松由于变更诉讼请求,另案告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口市龙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少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少松负担。审 判 长  张琳琳审 判 员  黄 勇人民陪审员  黄循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益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