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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易亮军贩卖毒品、 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亮军,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株洲县公安局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亮军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刘晓秦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根新、朱双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宾宇霞担任记录。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木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亮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亮军多次在株洲市荷塘区工学院对面七天连锁酒店620房间或楼梯间及株洲市芦淞区四桥下贩卖毒品给张某某、宋某某和李某某。其中:贩卖给张某某4次,贩卖给其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粒(约1克);贩卖给宋某某2次,贩卖给其甲基苯丙胺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约0.4克);贩卖给李某某1次,贩卖给其甲基苯丙胺0.5克、甲基苯丙胺2粒(约0.2克)。2017年3月6日晚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易亮军时,从其身上和住处查获了净重23.06克的白色晶体物质、净重5.04克的红色圆形片剂以及分装工具金属勺、电子秤和分装包装袋等物品。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查获的红色圆形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均为毒品。另被告人易亮军还在株洲市荷塘区工学院对面七天连锁酒店620房间内多次容留宋某某、张某某和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事实如下:(一)、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7年2月3日上午,易亮军在株洲市荷塘区工学院对面七天连锁酒店620房间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5克甲基苯丙胺给宋某某,当晚宋某某通过微信红包支付了200元给易亮军。2、2017年2月27日凌晨,易亮军在株洲市芦淞区四桥桥底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5克甲基苯丙胺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200元的购买毒品的钱和20元的车费给易亮军。3、2017年2月27日中午,易亮军在株洲市芦淞区四桥边以200元的价格贩卖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5克甲基苯丙胺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200元的购买毒品的钱和10元车费给易亮军。4、2017年2月28日下午,易亮军在株洲市荷塘区工学院对面七天连锁酒店620房间以200元的价格贩卖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5克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红包支付了200元给易亮军。5、2017年3月1日,易亮军在株洲市荷塘区工学院对面七天连锁酒店620房间以200元的价格贩卖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5克甲基苯丙胺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和现金各支付了100元给易亮军。6、2017年3月5日下午,易亮军在株洲市荷塘区工学院对面七天连锁酒店620房间以200元的价格贩卖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5克甲基苯丙胺给宋某某,宋某某支付了200元现金给易亮军。7、2017年3月5日下午,易亮军在株洲市荷塘区工学院对面七天连锁酒店5楼楼梯间以400元的价格贩卖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克甲基苯丙胺给给张某某,张某某支付了400元现金给易亮军。(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1、2017年2月4日晚上,易亮军在株洲市荷塘区工学院对面七天连锁酒店620房间内容留宋某某吸食了易亮军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2017年2月14日晚上,易亮军在株洲市荷塘区工学院对面七天连锁酒店620房间内容留宋某某吸食了易亮军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7年2月25日晚上,易亮军在株洲市荷塘区工学院对面七天连锁酒店620房间内容留宋某某和李某某吸食了宋某某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4、2017年3月1日晚上,易亮军在株洲市荷塘区工学院对面七天连锁酒店620房间内容留张某某吸食了易亮军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5、2017年3月4日晚上,易亮军在株洲市荷塘区工学院对面七天连锁酒店620房间内容留宋某某吸食了易亮军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案发后,被告人易亮军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易亮军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大,还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请依法判处。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易亮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疑似毒品称量表、物证检验报告、尿检报告、微信转帐记录、辨认笔录、对案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亮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亮军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案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但量刑酌情考虑被告人易亮军自己也吸食毒品的情节。被告人易亮军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亮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易亮军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主动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易亮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亮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8日至2025年6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从被告人易亮军处收缴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告人易亮军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秦人民陪审员  朱双明人民陪审员  周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宾宇霞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