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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3执22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汤必诚与李成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必诚,李成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22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汤必诚,男,汉族,福建省人,高中文化,经商,住芒市。被执行人:李成付,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芒市勐戛镇人,住芒市。本院在执行汤必诚与李成付合同纠纷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成付在本院辖区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