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3执22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汤必诚与李成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必诚,李成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22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汤必诚,男,汉族,福建省人,高中文化,经商,住芒市。被执行人:李成付,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芒市勐戛镇人,住芒市。本院在执行汤必诚与李成付合同纠纷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成付在本院辖区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