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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富平县淡村镇禾塬村村民委员会与陕西一逸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平县淡村镇禾塬村村民委员会,陕西一逸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富平县淡村镇禾塬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刚晓,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一逸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驻富平县淡村镇禾塬村。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闵菊花,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平县淡村镇禾塬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陕西一逸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平县淡村镇禾塬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平县淡村镇禾塬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平县淡村镇禾塬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915元减半收取14957.5元,由原告案件受理费29915元承担。审 判 长  任亲珍人民陪审员  赵 琴人民陪审员  陆亚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