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世峰与韩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峰,韩贞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368号原告:王世峰,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淄博博山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贞祥,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峰与被告韩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世峰负担。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学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