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富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富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114号被执行人:邱富美,女,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案由: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刑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邱富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其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富美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刑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邱富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邱富美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强审判员 孟 军审判员 何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