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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富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富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114号被执行人:邱富美,女,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案由: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刑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邱富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其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富美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刑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邱富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邱富美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强审判员 孟 军审判员 何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