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190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与程幼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程幼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伟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华,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幼章申请执行人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幼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幼章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幼章银行存款人民币155542.8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