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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190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与程幼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程幼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伟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华,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幼章申请执行人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幼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幼章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幼章银行存款人民币155542.8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