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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姜启敬与唐卫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23号本院在执行姜启敬与唐卫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23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唐卫国应给付申请人姜启敬工程款、案件受理费合计13262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唐卫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