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胡茂财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茂财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茂财,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茂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茂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胡茂财与其雇佣的被害人张某1在景星镇西沟村准备给杨某家的玉米脱粒时,胡茂财驾驶×××号欧曼牌大型货车在杨某家门前倒车,因没有及时发现在车厢后侧的张某1,导致该货车将张某1挤压到玉米脱粒机上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1系多脏器破裂并急性大失血死亡。案发后,胡茂财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经侦查,被告人胡茂财于2017年1月18日在龙江县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胡茂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判处胡茂财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胡茂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龙江县医院危重病登记薄、赔偿协议及收据、谅解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说明;证人张某2、肖某、杨某、欧某的证言;被告人胡茂财的供述和辩解;龙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龙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茂财在驾驶车辆倒车过程中,因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他人死亡后果,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茂财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茂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