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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9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曹晨光与柴凤艳、郑建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晨光,柴凤艳,郑建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91民初477号原告:曹晨光,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柴凤艳,女,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郑建辉,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曹晨光诉被告柴凤艳、郑建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曹晨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晨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曹晨光负担。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