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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德功与韩书虎、姚文青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功,韩书虎,姚文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954号之一原告:王德功,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沂市。被告:韩书虎,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姚文青,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王德功与被告韩书虎、姚文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王德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德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德功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周立峰人民陪审员  盖春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妙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