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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朝阳、粟新民等与许海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阳,粟新民,许海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241号原告:王朝阳,男,生于1963年5月19日,汉族,住商水县。原告:粟新民,男,生于1972年1月17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许海岗,男,生于1977年7月15日,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阳、粟新民诉被告许海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朝阳、粟新民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