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朝阳、粟新民等与许海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阳,粟新民,许海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241号原告:王朝阳,男,生于1963年5月19日,汉族,住商水县。原告:粟新民,男,生于1972年1月17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许海岗,男,生于1977年7月15日,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阳、粟新民诉被告许海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朝阳、粟新民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