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韦洪林与张桂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洪林,张桂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385号原告:韦洪林,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桂发,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韦洪林与被告张桂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韦洪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洪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洪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韦洪林负担。审判员 胡乃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海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