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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韦洪林与张桂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洪林,张桂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385号原告:韦洪林,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桂发,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韦洪林与被告张桂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韦洪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洪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洪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韦洪林负担。审判员  胡乃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海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