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171袁忠良与谢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岗,袁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2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岗,男,汉族,1971年3月4日生,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忠良,男,汉族,1986年7月24日生,居民,住连云港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永,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谢岗因与被上诉人袁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谢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