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某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65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斌,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2017年3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后送强制隔离戒毒,同年5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当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斌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斌于2017年3月19日19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群星城路口附近,趁女青年喻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镊子盗得喻某上衣口袋内的iPhone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600元)。魏某斌在逃离现场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魏某斌具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或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魏某斌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恺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