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豪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豪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蔡元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豪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河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韩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豪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豪德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豪德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蒲川林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柏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