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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滨州军分区、山东百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滨州军分区,山东百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中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滨州军分区,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王长虹,该军分区司令员。被执行人:山东百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三路563号。法定代表人:李佳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滨州军分区与山东百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投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山东百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滨中民四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山东百盛实业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滨州军分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方月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