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35号原告: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蒲圻办事处斋公岭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59715783-5。法定代表人:方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大龙,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立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陆水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606567060。法定代表人:丁拥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玲,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9.25元,由原告湖北永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冷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