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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南充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975号原告:南充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一段新花园4幢1层6、7、8号。法定代表人:何忠强,经理。被告:张斌,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充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南充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