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7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焕玉、魏春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焕玉,魏春英,徐术德,徐焕国,徐术泉,徐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73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被执行人:王焕玉,男,196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魏春英,女,195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徐术德,男,196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徐焕国,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徐术泉,男,194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徐树友,男,194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焕玉、魏春英、徐术德、徐焕国、徐术泉、徐树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4553.52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徐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