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丁建国与崔庆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国,崔庆,吉林省富申钢结构有限公司,赵秀波,长春鑫秀汽车零部件厂,吉林省佳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606号原告:丁建国,男,1984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崔庆,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经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田,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富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合隆镇邓家屯村二社。法定代表人:崔庭赫。被告:赵秀波,男,1964年11月2日生,满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鑫秀汽车零部件厂,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六家子屯。法定代表人:赵秀波。被告:吉林省佳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民丰村五社。法定代表人:宋学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国诉被告崔庆、吉林省富申钢结构有限公司、赵秀波、长春鑫秀汽车零部件厂、吉林省佳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富申钢结构有限公司、赵秀波、长春鑫秀汽车零部件厂、吉林省佳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国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富申钢结构有限公司、赵秀波、长春鑫秀汽车零部件厂、吉林省佳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郎 萍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