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89孙福喜与姜立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喜,姜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89号申请执行人孙福喜,男,1977年2月2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姜立俊,男,1962年4月2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孙福喜依据(2015)句后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苏1183执2160号。申请执行人孙福喜再次依据(2015)句后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苏1183执8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本案系重复立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一案一立的原则,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孙福喜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系重复立案,按照立案时间顺序,对前案应予受理并执行,对后案应不予执行,而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83执89号案件的执行。末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曾 旎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